防護服出口歐盟必須需參照《個人防護裝備(PPE)法規》(EU)2016/425,根據法規第8條,制造商需要:
· 確保其產品符合法規附件II列出的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;
· 撰寫法規附件III所述的技術文件;
· 進行適用的合規評估程序;
· 撰寫歐盟合規聲明;
· 按照法規在產品貼附CE標記
· 在個人保護裝備標明制造商的名稱、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、地址等;
· 確保個人保護裝備附有類型、批次或序列編號,以便識別;
· 撰寫使用說明,與個人防護裝備一并提供。說明書必須包含制造商的名稱及地址,以及可以連接到歐盟合規聲明的互聯網址。若歐盟合規聲明是隨個人防護裝備附上,說明書則無需包含互聯網址。
· 個人防護裝備投放市場后10年內,制造商必須保存其技術文件及歐盟合規聲明。
歐盟個人防護服相關法規列表
標準/法規編號 | 名稱(中文) |
(EU)2016/425 | 歐盟個人防護裝備法規 |
(EU)2017/745 | 醫療器械法規 |
93/42/EEC | 醫療器械指令 |
EN 14126-2003+AC-2004 | 防護服抗感染防護服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|
EN 943-1-2015 | 危險的固態、液態和氣態化學品(包括液體氣溶膠和固體顆粒)的防護服第1部分:1類(不透氣)化學防護服的性能要求 |
EN 943-2-2019 | 危險的固態、液態和氣態化學品(包括液體氣溶膠和固體顆粒)的防護服第2部分:急救隊用氣密性(1型)化學防護套裝的性能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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